摘要
股权让与担保在实践中广泛运用,现已成为重要非典型担保方式,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之一。因为现行立法对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在股权让与担保中,应当承认转让合同的效力,债权人与债务人真实的合意应当被解释为债权人取得股权的优先受偿权,成为名义股东,而债务人仍是股权实际所有人。当债务到期未能清偿时,受"禁止流质"限制,需要引入清算条款。当外部第三人因信赖变更后的工商登记而与公司或名义股东发生交易行为时,就会设计股权让与担保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的问题,对此将进行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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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