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朱熹《家礼》祠堂礼制的宗法制思想突出,要义有三:第一,祭祖制度。《家礼》祭至高祖的四时祭法以及冬至、立春、季秋三祭的规定,与程颐的观点一致。《家礼》大宗与小宗的祭祀秩序及宗族结构,与《礼记》别子宗法类似。第二,宗子之法。"大夫不夺宗"可为《家礼》坚持选立嫡长子的宗子法提供理论支撑。受科举制影响,张载、程颐认为选立宗子更应偏重贤能、仕宦,并以"诸侯夺宗,圣庶夺嫡"作为礼制依据。宗子法的不同是其他人与《家礼》设想的宗族稳定社会秩序的不同作用方式的体现。第三,支子的祭祀权利。以王懋竑《家礼考误》为线索,《家礼》比《礼记》在重宗的前提下扩大了支子在代数、场所两个方面的祭祀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