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刷单炒信随着电商行业的迅猛发展逐渐形成灰色产业链,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对于组织化刷单炒信的刑法规制,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争议。本文将组织化的刷单炒信行为进行拆分,对提供刷单平台行为与组织刷单炒信行为予以区分,并在法条主义立场下根据争议焦点进行刑法评价。提供刷单平台行为因无法满足某些构成要件,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组织刷单炒信行为则在一定条件下可构成虚假广告罪。对刷单炒信行为的治理,应划分民行刑边界,与此同时给予法律一定的弹性,以保证法律功能的实现,从而达到刷单炒信的最优化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