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对环境资源审判进行了一系列积极探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以环境资源审判的专门化为总抓手,实现机构、机制、规则、理论以及审判队伍的专门化建设。自环境资源审判庭建立以来,我国在机构专门化与审判队伍专门化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机制、规则以及理论的专门化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政策先行与法律滞后间的矛盾使得当前环境资源审判往往只实现形式上的专门化。利益衡量理论作为一种适用于复杂案件的"黄金方法",其灵活性与规范性对现阶段环境资源审判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机制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