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时代,由于信息技术与生俱来的弥散性,犯罪工具与手段借此加速更新。为回应人民的安全期待,侦查权范式及功能由"回溯调查"跳向"犯罪治理"。随着这一转变的到来,侦查活动与智能技术结合的愈发紧密,进而催生变革,其中最为显著的影响即是新型侦查措施充分开发,并广泛应用于刑事执法实践。然而,因概括性法律文本的授权功效尚未得到深入挖掘,致使轻微干预及显失干预性的新型侦查措施带有"形式瑕疵",与此同时,新型侦查措施的大批涌现与不当施行尚有危及相对人基本权利之虞。基于此,为兼顾公民权利保障和智能犯罪治理,有必要建构一种"概括授权"与"特别授权"相并合的"二元"法律文本体系,并依据侦查情势缓急与措施干预程度,层级式嵌入令状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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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福建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