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破产有罪论到友好型个人破产理念的历史转变,不仅体现了现代风险社会变革下的必然发展趋势,也意味着“人的价值”愈发得到重视。从平等价值、“失败者正义”理念以及社会保障救济三方面来看,“以人为本”是个人破产制度设计的核心,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应当将“人的因素”放在首位,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障。人权保障价值的引入决定了个人破产在制度设计上必然区别于企业破产。在构建个人破产制度这项系统工程中,除了理论支持,还必须设置配套制度以切实平衡各方利益,因而债务免责等规则也必须加快完善,以期为不幸破产的人群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