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1修订背景2002年3月,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的施行,卫生部制定发布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2]第24号)[1](以下简称[24号令]),确立职业病一级诊断、两级鉴定制度。即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业病诊断权,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法律地位相同。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时,可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对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 单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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