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在规制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行政法》中并未规定具体的量化标准,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行政处罚目的偏差、行政处罚畸重或畸轻等问题,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公益性利益。因此,行政主体在实施处罚行为时不仅仅要遵循妥当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性原则,更应当合理界定处罚动机、处罚目的和处罚结果之间的关系,切实做到行政处罚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