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知识经济时代,包含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已成为衡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我国于2013年在《商标法》中规定声音可以作为注册商标的构成元素,为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提供了新路径。然而,目前我国的声音商标注册量较少,这表明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尚不成熟。声音商标显著性判断标准不明确,导致立法和实践上均存在困境。依据传统商标法显著性理论、利益平衡等理论,声音商标显著性判断应从声音商标的自身显著性和使用取得显著性两方面进行。尤其应结合声音的特殊性,建议以相关公众对声音商标的认知情况以及商标权人使用情况判断声音商标的获得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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