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对乡(镇)人民政府能否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格被告,存在不同的解读。以两个不同省市的不同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适格被告的不同价值取向和功能定位。考虑到逻辑理性,依照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判定范式,行政公益诉讼被告资格认定的侧重点在于监督管理职责。通过分析,发现"监督管理"等同于"监管";"监督管理"实质是"监督式管理";区分"监督管理"和"管理"不应仅以法律条文表述为基准。因此,认定"监督管理职责"应当一案一议,以鉴别管理职责是否附带有监督属性。依照行政公益诉讼适格被告判定范式,乡(镇)人民政府具备成为行政公益诉讼适格被告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