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无论是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还是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公民都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种状况无益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常演进和健康发展。确立公民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制度构建要明确公民的诉讼主体地位,遵循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顺序安排,借助对公民的制度激励,提升行政机关的作为积极性,使环境公益诉讼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