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86号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推选经过、裁判要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等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推选过程及其指导意义该案例系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隆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农公司)相互以对方为被告,分别向法院提起的两起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案件。其中,天隆公司诉徐农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09)宁民三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

  • 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