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商标法引入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因缺乏裁判基准等原因而导致适用上的困境。为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效,就惩罚性赔偿中恶意侵权的认定来讲,应认定为直接故意,一般表现方式为明知故犯。司法机关应出台相应司法解释细化恶意侵权的认定因素,以便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