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空抛物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所热议的新增罪名,也是被立法机关认为是与妨害安全驾驶罪、冒名顶替罪等共同反映人民群众呼声,呵护和谐社会和谐生活的"亮点罪名"。然而,对于高空抛物罪的处罚根基在刑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本文认为,高空抛物罪是抽象危险犯,只有行为创造了对不特定人和财物的抽象危险才构成犯罪,其不是行为犯和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的判断应当以情节严重为核心,对于无危险和极低危险以及仅能反映出行为人主观道德素质低下的情节不属于本罪的情节严重,不构成犯罪,应当由民法和行政法调整,刑法不应贸然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