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修改后的《宪法》第127条首次增加了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执法部门"。《宪法》和《监察法》所确定的"执法部门"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和刑事侦查权的机关或者部门。从宪法意图来看,监察机关与执法部门之间具有互相分工、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关系。这种关系体现在决定权和执行权、移送权和查处权、主办权和协助权这三对权力组合之中。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后,监察机关与执法部门之间关系的完善方向是法律化、程序化和组织化。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把握监察机关与执法部门之间关系的宪法定位,并使之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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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江苏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