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所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的使用者出于一定目的,依据相关法律,将土地的使用权再次转让予他人的行为,其中,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以及赠与等。依据法律规定,在进行土地转让时,地上建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也应随之转让。土地项目收购包括直接收购项目(包括通过股权方式)、法拍、资产包方式以及合作开发等方式。实务中的土地项目收购包含多种不同的操作模式,同时也存在复杂、巨大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