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我国现行规则来看,我国对境外企业境内上市持两种制度安排,一种模式是涉外IPO上市,另一种模式是存托凭证上市。相较之下涉外IPO上市的制度设计还不完善、适用范围有限,其该何去何从,值得思考。本文从两种模式的现行规则出发,比较了两者在几个基础证券法律问题上的差异,分析了两种模式各自的发展优势。两种模式不是二元制的对立模式,一方面参照境内企业IPO上市规则的涉外IPO上市更具有发展优势,另一方面存托凭证上市规则有利于境内外差异性的探索,可互相借鉴。本文从建立双重上市标准、确立涉外专用披露表格等方面提出相应制度完善建议。

  • 单位
    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