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文明建设条款,为提高婚姻家庭质量提供了一种“德法共治”的方案。家庭文明建设由此成为婚姻家庭法治指导下的规范化自治。在婚姻家庭领域,以德治为倡导和形式,以自治为实施机制,以法治为保障,最为适当和有效。正像自发产生的“两头婚”现象为家庭文明建设增值一样,依法自治是实现实质法治不可替代的方式。法治有其特定的功能、边界与局限,自治也有其界限、临界点及与法治的邻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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