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约定优先购买权制度,民法学界对该问题也研究不多。从经济功能来说,约定优先购买权可以服务于优先购买权人的防御利益或者取得利益。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遗嘱、公司章程等法律行为设立约定优先购买权,实践中最常见的是通过合同设立该权利。约定优先购买权属于形成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通过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借助于形成权理论和类推适用的方法,可以确定约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行使期限、行使方式和行使效果等行使规则,为法院裁判约定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提供法理和法律依据。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