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对新兴科技风险的不断生成和显现,如何进行有效的风险监管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以人类基因编辑为例进行的考察发现,当前的监管模式以"科学监管"为核心,包括科学共同体的"自我监管"以及科学咨询制度的支配,而国家与社会等监管力量弱化甚至缺位。然而这种科学监管模式往往因科学自身的不确定性等局限而陷入监管困境,最终造成风险的隐匿与监管迟滞。责任伦理则要求企业、政府与社会等多元主体共同承担科技发展的责任,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监管责任的回归。基于责任伦理的监管改革要求国家主体承担更为积极的风险预防职能并履行"前瞻性"监管责任,在此基础上推动风险监管模式的改革,以合理界定国家监管的范围、强度与方式,最终实现"创新"与"安全"的平衡。从整体国家治理的角度看,对国家风险监管责任的强调不仅有助于新兴科技风险的有效治理,也将促使国家治理形态向"风险监管型国家"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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