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印证理论"的核心命题"印证是证明模式(方法)",是对印证属性的错误界定,进一步造成与自由心证、证明标准等相关概念的淆乱。究其实质,印证既非证明模式,亦非证明标准,而是一种证据分析方法,也可作为一种证据审查判断方法。印证从证据直接跨越到事实,未通过法律推理、诉讼认识论等裁判机制建立并证立二者之间的联系。裁判者片面依据印证来择选适用证据、认定事实的做法有违合法律性,并缺乏正当性。印证低估了事实认定的复杂性,亦无法充足证据裁判主义的要求。"证据互相印证"的效果既不能充足证据的真实性,也不必然意味着高的证明力,更不等同于证明标准已达成、证明负担被卸除。尽管融合了"心证"的因素,但"印证理论"仍过于强调并追求证明标准的具体化与客观化,否定事实认定标准的主观性,拒斥裁判主体的主体性。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