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以项群训练理论和作品理论为基础,从体育学和法学两个学科视角出发展开研究。研究认为:身体动作、创新性和艺术性构成了项群训练理论和作品理论的逻辑连接点;难美项群竞技体育项目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具有可作品性,其中,舞蹈型难美项群竞技体育项目和杂技型难美项群竞技体育项目可分别归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舞蹈作品和杂技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