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悖反是指司法裁判过程中虽存在可资适用规则,但直接适用该规则往往会造成社会所公认的"不正义"。由此,法官依具体个案为原规则设置文义外限制性规定的情形。特征上,其前提是承认法律规则隐藏漏洞的存在,本质是一种法律续造,目的是为了实现实质正义;学理基础上,应当结合法律漏洞、法官造法以及个案正义这三个法理命题对拉氏公式"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作进一步精细化论证;在我国适用,还应结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体系以及司法民主三个方面加以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