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的后续行为,其认定在学界主要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以及"不履行救助义务"两种观点,但这两种观点在解释的逻辑等方面都存在缺陷,需要对该行为的含义进行重构。认定逃逸行为及其定性需要结合法律解释体系性和法益侵害两个层面,制造危险才是逃逸行为的本质含义,单纯的逃跑只不过是不履行因肇事而产生的救助义务而已,此类行为更符合遗弃行为的特征。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