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情】王某2015年6月4日入职武汉某科技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公司每月向王某发放相应社会保险补贴,公司不再承担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王某签了《个人申请书》《劳动合同书》及补充协议。2021年7月,王某离职,并就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事宜向社会保险稽查部门进行了举报。社保稽查部门查实后,责令公司为其补缴了2015年6月至2021年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