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率的日益攀升,社会公众将目光聚焦于犯罪低龄化问题,关于是否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也愈加激烈。源于英国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是推定特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则,顺应了当代社会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需求。后被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收得较好的成效。尽管在"国家监护"背景下实行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会存在检察机关的取证证明标准不明确等问题,但不影响其在少年司法中的地位。我国尚未确立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立足本国的法律环境,应尽快确立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立法地位,明确"恶意"的认定要求及该规则的适用条件,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有效发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矫治犯罪的作用。

  • 单位
    周口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