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案件特殊裁量不起诉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不少争议。立法未就何为“重大立功”、何为“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作出解释,这可能导致该制度适用范围过于宽泛,甚至引发人民检察院不起诉裁量权的滥用。为了防止这一倾向,我国立法要求在适用该制度时应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但该规定过于严苛,再加上人民检察院内部不合理的办案理念和考核机制的影响,认罪案件特殊裁量不起诉可能被束之高阁。针对上述问题,不同改革方案被相继提出,但是皆无法彻底解决问题或者与该制度之间存在不契合之处。认罪案件特殊裁量不起诉是一项进退两难的制度,对此我国应当借鉴历史经验,取消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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