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50条确立了行政许可延续的默示推定制度,欲借此倒逼行政机关尽早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提高工作效率。然而在实践中,行政许可延续还存在着申请、受理和决定时限的标准不一,以及处理标准不一、延续期限理解不一、行政特许与一般行政许可的延续制度适用同质化、“视为准予延续”后续办证换证等程序规定缺失的问题,无法发挥该制度应有的功能。因此,需要根据申请、受理和审查时限分段处理行政许可延续,分别确定“视为准予延续”和“有效期延续”的延续期限,通过行政许可类型化明确行政许可延续规则,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后续颁证、换证程序以完善行政许可延续制度,使其发挥应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