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乡约、保甲、土官三个系统,是清中叶贵州主要的地方社会职役,命案报案主要由其承担,尤以乡约为主。乡约设置具有广泛性,但是未设乡约之地也为数不少。乡约负责报案,时人所知。刑科题本记载报案者还有多种用语,如约邻、保邻。乡约所在社区居民或称里民,或称甲民,意为官府的编户齐民。贵州苗人分为熟苗与生苗,熟苗区也纳入乡约的治理。乡约、头人位于知县与民户中间,需要处理好与二者的关系。乡约是官府维持地方社会秩序的依靠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