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克思主张二元的自然法观念,他的这一主张被后世学者发扬光大。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从自然法的角度解读马克思的法律观,提出了马克思主义的自然法理论:布洛赫打破了自然法与社会乌托邦传统之间的对立,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权问题提出了原创性的见解;麦克布莱德提出了一种历史的可变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源于人的基本需要;卡门卡认为马克思的法律思想是一种自由的自然法观念;太渥认为马克思将自然法置于理性或生产方式之中。马克思主义的自然法理论有助于我们重新界定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律思想,也为实现人民的解放和人民的幸福提供了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