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损害后果是新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名誉损害后果的特殊性,只要涉嫌侵权的作品发表,便推定损害后果存在。这种建立在直觉之上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信息传输过程的复杂性与受众接收、理解信息的主动性,不利于合理评估新闻侵权中的损害后果,本文建议以更精确的制度设计评估名誉损害后果,例如在一定范围内采用社会调查的方法。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