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作为知识产权民事责任中最强力的手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中有着明确规定,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在于其制度本身的适用条件模糊、证据采信困难以及功能被其他侵权损害赔偿所架空的内外双重困境。立法上应当对其主观构成要件进行统一表述,厘清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界限。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克服制度路径的依赖,完善举证标准。在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同时也应防范潜在风险,保障其在知识产权侵权关系中的准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