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自治论和司法他律论虽然相互对立、争论,但都是有关司法管理的激进之论。司法自治—他律平衡论既能解释、顺应当代中国司法的实然状态,同时又能稳健地引导司法回归其应然属性。在司法自治—他律平衡论看来,司法的自治与他律都应当是有限的,互为前提的。在设计司法管理制度时,应当处理好司法自治与党的领导、政府支持、人大监督三种制度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司法公正与司法民主、司法中立与司法为民、司法廉洁与司法效率三对价值之间的关系,拓展司法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提高司法人员的政治、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司法职业伦理、法治和专业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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