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对一定行为的规制往往是建立在相关法益保护的基础上,以法益保护观对剥削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框架进行建构,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出发,在其价值目标和具体目标的分析框架中引出规制剥削性滥用行为所保护法益的层次性和结构性,目的在于为执法机关认定剥削性滥用行为以及垄断经营者提出抗辩理由提供相应的分析框架,使之固定并保持相对稳定,形成分析该类问题的固定模式和结构,对于提高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的逻辑性和保持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