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京都议定书》有效期至2012年,与发展中国家有关的清洁发展机制(CDM)第一阶段也已到期。中国作为全球碳排放最大的国家之一,在未来必将承担起更多的减排责任,当自愿减排体系无法达到碳减排要求时,必将向强制性减排体系过渡,最终建立起总量控制及交易下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文章着重阐述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下的碳排放权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以期为我国制定这方面的会计准则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