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规定了代位权制度,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相对人的债权有损债权人债权之虞时,债权人可以代位通过诉讼请求相对人向自己履行以实现债权。代位权实现的过程中涉及三方主体两面法律关系,“入库原则”效果下与“优先受偿原则”效果下的代位权诉讼之诉讼标的、当事人适格、当事人处分权行使、既判力客观范围等会存在差异;代位权行使之法律效果受制于《民法典》第537条“但书”规定的内容,其与民事诉讼保全程序、民事执行程序、破产程序等财产处置程序存在内在的勾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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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