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对物联网时代的全球专利竞赛以及构建产业生态链的需求,美国专利法的运行进行了一系列的适应性调整。在物联网技术开发的上游阶段,软件专利的申请在可专利性上采用严格的认定标准,要求申请人更加注重发明的技术效果。在物联网技术应用的中游阶段,美国以行政审查替代司法诉讼,采用专利授权后复审方式来判断专利的有效性,进而对物联网专利质量进行有效控制。在物联网技术商业化的下游阶段,标准必要专利与公平、合理和非歧视原则之间的平衡显得尤为突出,一方面,美国通过司法判例来处理产业实践中两者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倾向于采用全球性的专利许可认定标准,以维护专利实施者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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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厦门大学嘉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