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为人经预谋先从汽车租赁公司骗租车辆,继而伪造虚假手续将骗租车辆抵押给他人以借款,后用于个人挥霍使用,此类案件俗称"两头骗"案件,涉及刑民交叉问题。分析行为人前后实施的两个欺骗行为,均应评价为独立的犯罪,但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科刑上应当从一重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