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持有毒品犯罪经常以动态持有的形式存在,由于"持有"本身的涵义和特点,使其在实践中存在与运输、走私毒品的认定出现了极大的争议。以帮助他人持有毒品的心态为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实质为帮助持有,按照刑法中共犯原理及罪行均衡的原则应将其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运输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