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皖自然资规[2020]8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财政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结合目前基金制度建立和管理情况,特制定《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