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设立了袭警罪。不同于妨害公务罪的相关规定,对袭警罪加重处罚的正当性依据在于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法益,还侵犯了从属于警务执行法益的人身健康法益。立足于一般预防或单个法益侵犯程度的观点都无法合理解释这种加重处罚的正当性。对于袭警罪构成要件的理解,不能单纯依靠文意解释,得从体系层次进行教义学阐释,在规范上对法条的适用作出细化。同时,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两者间存在包容关系,应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区分,以期得到更好地运用。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