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禁止重复起诉由《行诉解释》作出规定,其中第106条是行为模式,第69条为法律后果,二者共同构成了行政诉讼禁止重复起诉规则。通过对全国法院8869份行政裁定书的分析表明:随着我国行政诉讼重复起诉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暴露出行政诉讼禁止重复起诉规范条文的逻辑错位,识别标准的任意突破以及审查程序有待厘清等问题。为合理适用该条款,在规范层面上,需修正第69条第一款第六项为“同一事项处于诉讼过程中”,改变“重复起诉”与“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相并列情形;在识别标准上,由于行政行为作为程序标的应与诉讼标的相区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不应扩张至判决理由、事实和理由并非区分不同案件的关键因素,故应回归并严格限制“三要素相同”标准;在审查程序上,应明确区分诉的三阶层要件及递进式审查顺序,根据诉的评价位阶理论,对作为诉讼要件的重复起诉问题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