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旨在通过界定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法律定位分析《民法典》编纂中劳动法相关规范的纳入问题,进而发现劳动法与民法具有亲缘关系,应让劳动法体系中的《劳动合同法》回归民法,而除《劳动合同法》以外的其他劳动规范存在浓厚的公法属性,不宜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中。劳动法回归民法的路径中,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增加民事雇佣合同章节,将劳动法相关规范纳入其中的路径行不通,建议选择将新纳入的劳动法规范独立成编即“劳动编”的做法。将“劳动编”独立成编后,其内容应包括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和劳务关系三部分。对于劳动法中强制性的规范,则建议在《民法典》之外单独制定“劳动基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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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四川轻化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