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法上风险利益保护的本质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其建立在风险自担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基础上,即风险利益作为投资者自担风险的一种回报,本质上属于个人财产权之范畴,理应受法律保护,且不受非法减损。然而在现实中,这一利益不仅欠缺直接立法规定,而且被侵害现象极其普遍,仅依靠信赖利益保护根本无法获得有效救济。基于此,对风险利益的保护不仅要规范立法,更要在法律规则的基础上将其上升为一项法律原则,以实现风险利益与信赖利益的并行保护;此外,根据风险利益产生渠道和风险几率的不同,应当建立风险利益分类保护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