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益服务换取醉驾不起诉模式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还有待检验。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它比较符合相对不起诉的规定,只是还具有对嫌疑人附加条件的内容。允许嫌疑人以公益服务换取醉驾不起诉决定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契合刑罚裁量的基本理论、切合免除处罚的实体性规定,具有相当程度的正当性。但是如何避免司法恣意、定位参与公益服务的性质和公益组织的职能,仍然值得继续探索。初步的看法是,应当细化公益服务换取醉驾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明确参与公益服务的自愿性质和规范公益组织的服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