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机关收集的言词证据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监察机关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涉及言词证据的收集、言词证据的移送以及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三个方面,由于《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在部分证据规则上的差异,导致监察机关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存在不少障碍。为了让监察机关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即言词证据的取得应同时符合取证合法性标准与取证可靠性标准,所有与职务犯罪调查有关的言词证据均应移送检察机关,但被移送对象应符合取证的阶段性要求,应由司法机关主导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排除程序应遵循人权保障与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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