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的民法典法源模式在建构论唯理主义支配下,采用了“法律→习惯→法理/基本原则”法源顺位适用的路径,在不符合《民法典》第10条形式逻辑的同时,也难以解决司法层面法源的适用冲突难题。民法典二元差序化法源模式在立法层面否定法理的法源地位,将基本原则划归“法律”范畴,以法律与习惯作为民法典的基本法源。司法适用层面则以法律与习惯二元法源的横向维度为基础,结合各自纵向维度中不同类型法源的效力强弱来进行差序化动态调适,克服制定法优位的司法适用惯性,明确特定情境习惯优先于制定法适用的路径,以期恢复习惯法源的生机与活力,更好地指引民事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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