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物识别信息包括生理特征信息和行为特征信息,具有人身性、唯一性、强识别性的特点。生物识别信息反映人格属性,同时也包含财产利益,是个人信息权的客体。当下,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风险频发,为此,应当完善法律规制措施。可以建立动态同意平台,保障信息主体对信息的控制地位;同时,可以建立以行政机关为主导的生物识别信息应用审查制度,确保信息处理符合必要性要求。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