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各国对药品注册管理上的差别,所制定的GLP(good laboratory practice)规范也有所不同。近年来发达国家之间常进行GLP方面的双边检查,并且很多国家间已达到相互认可。为促进我国早日成为多边协议国之一,使我国具有自主研发药品的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有必要了解中国与日本、OECD[国际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GLP规范"间的异同。通过对比明确差异,以便尽可能早日实现中国与国际上研究数据的相互认可。

  • 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