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法法典化的实质在于体系化,不同国家的行政法基于其本土特色形成了不同的行政法体系支点,明确行政法体系支点有利于行政法的体系建构。我国行政法法典化的重要任务在于回应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以及党政之间的多元主体互动关系,活力源泉在于保持法典化形式的开放性和行政法内容的开放性。因此,要确立体系性思维,强调行政法体系的完整性、和谐性与内在一致性,并应遵循“总-分”思路进行体系化建构。未来,应以法典化为契机,以行政活动取代行政行为重构行政法体系支点。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